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48號
SCDV,103,補,348,2014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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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48號
原   告 戴昌華
法定代理人 劉玉珍
原   告 葉昌明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永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曾瑞齡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柒仟
陸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壹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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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