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33號
SCDV,103,補,333,201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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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33號
原   告 徐靖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家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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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