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30號原 告 海昌隱形眼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國洲原 告 江蘇海倫隱形眼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國洲前列海昌隱形眼鏡有限公司、江蘇海倫隱形眼鏡有限公司共同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昱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肆萬柒仟貳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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