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30號
SCDV,103,補,330,201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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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30號
原   告 海昌隱形眼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洲
原   告 江蘇海倫隱形眼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洲
前列海昌隱形眼鏡有限公司江蘇海倫隱形眼鏡有限公司共同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昱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
壹拾肆萬柒仟貳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
壹仟柒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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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江蘇海倫隱形眼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昌隱形眼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昱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