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76號
SCDV,103,補,276,2014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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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76號
再審原告  陳鳳安
再審原告  陳傳銘
再審原告  陳欽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銘琪陳祺憲蔡桂榮陳添丁陳王梅間再
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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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