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10號上 訴 人 王閩娥被上訴人 王月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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