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3年度,10號
SCDV,103,簡上,10,2014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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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王閩娥
被上訴人  王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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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