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竹簡聲字,103年度,6號
SCDV,103,司竹簡聲,6,2014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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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竹簡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謝金海
相 對 人 張正村
相 對 人 宋宜宏即宋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伍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 本院102年度竹簡字第477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 對人連帶負擔十分之六,餘由聲請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 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 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附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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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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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2,650元│由聲請人預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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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提解費│ 15,000元│由聲請人預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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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17,65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十分之│
│ │ │六,餘由聲請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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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0,590元。 │
│【計算式:(2,650+15,000)0.60=10,5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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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