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3年度,2號
SCDV,103,司執消債更,2,2014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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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嘉瑄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仕翰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 對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信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件一更生方案清償金額欄中關於6年清償總額「遠東銀行25,810元、玉山銀行8,707元、台新銀行122,250元、中國信託銀行37,099元、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55,701元、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71,548元、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6,829元、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647元、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409元」之記載,應予更正為「遠東銀行25,776元、玉山銀行8,712元、台新銀行122,256元、中國信託銀行37,080元、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55,728元、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71,568元、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6,848元、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656元、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376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所謂 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判決中顯然之



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 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 更正之,最高法院69年度台字第3號判例要旨及72年度台抗 字第490號判決要旨可供參考。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因當事人書狀之記載,致有如主文所示 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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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