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115號
債 權 人 鍾添財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謝文杰、謝永峰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為何?究為幾人?
②債務人謝文杰、謝永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未成年人應補正其
法定代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③對債務人謝文杰、謝永峰請求之依據為何?並
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