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914號
SCDV,103,司促,2914,2014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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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914號
債 權 人 張玉珠
      羅常英
      謝宏錦
      李君仁
      李明珠
      呂鳳英
      張榮發
      徐桂蘭
      范梅英
      楊淇雁
      郭金蘭
      卓鍾美妹
      李玉燕
      陳仁政
      姜明郎
      劉梅妹
      何明坤
      曾瑞竹
      劉淑芬
      李常源
      張緞妹
      陳張桂妹
      范秀珠
      張玉玲
      陳翠玉
      陳秋吟
      呂秀娟
      陳威宏
      楊秀蘭
      劉復桂
      鍾寶燕
上債權人等31人與債務人田素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等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㈠請求之依據(①原所附之刑事判決影本僅提出
        第1、2頁,未有附表之會員,且告訴人與本件
        聲請人未一致;②相關合會之釋明文件,其上
        須戴有31人聲請人之姓名)。
       ㈡聲請人共31人有無共同送達代收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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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