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更字,102年度,1號
SCDV,102,重訴更,1,2014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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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國商深圳市神舟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海軍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神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 102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六百九十三萬七千七百四十元(其中
上訴聲明第一項為:新臺幣五百九十三萬七千七百四十元〈上訴
人就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僅就利息部分上訴,故此部分上訴利益,本院以預估至民國104年9月22止計算,換匯利率則以上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計價,計算式如下:《本金US$600,480×年率5%×6年=US$180,144》+《本金US$50,040×年率5%×5又359/365年=US$14,971》=US$195,115;US$195,115×匯率30.432=NT$5,937,740〉;上訴聲明第二項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一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肆仟伍佰伍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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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商深圳市神舟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神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