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5年度,366號
CYDM,105,易,366,2017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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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3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享鑫
被   告 吳嘉興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享鑫吳嘉興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 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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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