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交簡字,103年度,512號
SCDM,103,竹交簡,512,2014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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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竹交簡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俊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22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彭俊傑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如附件)。
二、適用之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2287號
被 告 彭俊傑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彭俊傑於民國103年1月6日22時許至翌(7)日 1時許,在新 竹市○區○○路00巷00弄00號住處飲用酒類後,明知酒後不 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猶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號自用小客 車上路。嗣於103年1月7日4時22分許,行經新竹市○○路 0 段 000號對面,不慎撞擊唐媛娟所有之檳榔攤而肇事。嗣經 警到場處理,並請國軍新竹地區醫院對其作抽血檢驗,測得 其血液中之酒精濃度達 223.88mg/dL(換算成呼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1.06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彭俊傑之自白。
(二)國軍新竹地區醫院生化報告單。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檢 察 官 陳宏兆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嚴瑜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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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