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原交易字,103年度,8號
SCDM,103,審原交易,8,2014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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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原交易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復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
第25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復詮明知飲酒將導致注意能力減低、 反應能力變慢,如駕車行駛於道路,隨時有致他人於死、傷 之危險,竟於民國103 年2 月10日14時許起,在新竹縣竹北 市某工廠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 竟無視於此,仍於同日17時許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 自小貨車無照行駛於道路,返回其新竹縣湖口鄉○○街00號 住處,嗣於同日18時19分許,沿新竹縣湖口鄉勝利路2 段由 南往北方向內側車道行駛(所涉公共危險犯行,由本院另行 審結),行經勝利路2 段84號前,因酒後注意力減低,不慎 使其自小貨車左前車頭與對向車道由廖祖鈐所駕駛之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左前車頭發生撞擊(未致廖祖鈐受傷 ),其自小貨車因而失控右偏,致其自小貨車右側車身撞擊 同向路面邊線外側步行之詹凱富黃詠倫,造成詹凱富受有 左上肢挫擦傷之傷害,黃詠倫受有左側肋骨第6 、7 、8 閉 鎖性骨折、左側胸壁挫傷之傷害後,其自小貨車又失控撞擊 同向路面邊線外側由張德均停放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 客車左側車身(車上無人),及由彭奕澄停放該處之車牌號 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左後車尾(車上無人)。案經告訴人 詹凱富黃詠倫提出告訴,因認被告黃復詮涉有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過失傷害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詹凱富黃詠倫告訴被告黃復詮過失傷害罪部 分,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惟被告黃復詮表示 願意分別賠償告訴人詹凱富黃詠倫新臺幣(下同)10,000 元、100,000 元,告訴人詹凱富黃詠倫業分別具狀撤回對 被告黃復詮之過失傷害告訴等情,此有告訴人詹凱富、黃詠 倫所立具之聲請撤回告訴狀、被告與告訴人等立具之和解書 各2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至18頁)。是依照上開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杜 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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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