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3年度,26號
SCDM,103,交易,26,20140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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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易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玉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被告所涉犯公共危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涉犯公共危險罪部分,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 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 公共危險部分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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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