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巫雅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93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3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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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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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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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彭武山 │永豐商業銀│102年9月3日 │50,750元 │AF0000000 │ │
│ │ │行三重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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