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5號
原 告 楊麗美
訴 訟 代 理 人 林東乾律師
被 告 楊陳糧
楊永松
楊永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重上字第一八四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裁判確定或撤回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 84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