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原 告 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君南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
被 告 諱億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蕭秀祝
人 樓
被 告 黃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9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2月24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正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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