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873號
PCDV,103,訴,873,201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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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73號
原   告 順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芷曦
被   告 陳俊發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 2 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 年2 月 26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惟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在 卷可稽,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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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