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39號
PCDV,103,訴,139,2014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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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鴻益
訴訟代理人 吳永鴻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王清順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貳仟伍佰玖拾陸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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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