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35號
原 告 莊永茂
被 告 張振揚
法定代理人 張錫勳
被 告 呂崇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