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035號
PCDV,103,訴,1035,201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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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35號
原   告 莊永茂
被   告 張振揚
法定代理人 張錫勳
被   告 呂崇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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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