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54號
原 告 楊朝全
訴訟代理人 楊定泰
被 告 達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仲偉
被 告 銘竣鷹架工程行即許芳慈
王金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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