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454號
PCDV,103,補,1454,201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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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54號
原   告 楊朝全
訴訟代理人 楊定泰
被   告 達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仲偉
被   告 銘竣鷹架工程行即許芳慈
      王金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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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