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貨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413號
PCDV,103,補,1413,2014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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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13號
原   告 赤壁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培中
被   告 王堯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3,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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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赤壁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