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13號
原 告 赤壁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培中
被 告 王堯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3,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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