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41號
原 告 𡍼春秀
被 告 百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闕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
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正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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