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96號
原 告 鄧雅心
被 告 徐亞真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25,718 元【計算式:(
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6 樓附近房地交易價格110,000
元/ 平方公尺×74.04 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42,201 元
/ 平方公尺×2,069.5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84/100000)=6,42
5,71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4,6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