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66號
原 告 林金層
被 告 吳松源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陸仟元。
2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