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166號
PCDV,103,補,1166,201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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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66號
原   告 林金層
被   告 吳松源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陸仟元。
 2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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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