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165號
PCDV,103,補,1165,201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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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6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被   告 滕章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滕仕鈞滕章華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滕章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30,158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5,8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5,3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證據)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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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