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152號
PCDV,103,補,1152,201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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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52號
再審原告  吳沛樹
再審被告  余武治
      余心忠
      余武森
      余武雄
      余武洲
      余玉玲
      溫余玉釧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37
0 號)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37,70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27,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0 條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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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