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違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123號
PCDV,103,補,1123,201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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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23號
原   告 侯承志
被   告 林金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工程違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玖萬肆仟捌佰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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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