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88號
原 告 張鈞喆
被 告 黃莉蓉
盧國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仟柒佰零
叁萬陸仟陸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叁拾叁萬柒仟玖佰伍拾貳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