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073號
PCDV,103,補,1073,2014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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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73號
原   告 徐桂枝
被   告 弘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昆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次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
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
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就其與被告共有之坐落新北市○○區○○段
000 地號土地准予變價分割,則依原告起訴時(103 年2 月)當
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9,000元計算,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2,037,221元(計算式:1188.39 ㎡
×492/1000×89,000=52,037,22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9,9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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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