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014號
PCDV,103,補,1014,201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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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14號
原   告 郭玫菁
被   告 陳斌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捌萬伍仟陸佰肆拾玖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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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