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3年度,26號
PCDV,103,消債清,26,201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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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李玗諺(原名李秀珠)
代 理 人 林淑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提出說明,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4 月3 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清算,衡情 尚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 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清算程序之進行。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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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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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 元,即按債權人│
│ │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
│ │:(14+1) ×34×10=5,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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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陳報包括聲請人子女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
│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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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參聲請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載明│
│ │其曾擔任「錦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乙職,請說明其投│
│ │資上開公司之始末時點、數額及投資款項何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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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陳報聲請人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製作之「綜合│
│ │信用報告表」到院。(注意:與聲請狀附件五之債權人│
│ │清冊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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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聲請人以債權人清冊稱其債權種類為「信用卡」,就債│




│ │權之發生原因均稱係「入不敷出」云云,然究竟係何種│
│ │生活支出,致其須藉使用信用卡方式負擔?又聲請人係│
│ │於何時開始利用上開方式支付債務?於遭金融機構強制│
│ │停卡後,其如何支應所稱「入不敷出」之開銷?請說明│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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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虞」│
│ │,而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解決債務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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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聲請人以「當時每月約繳三萬多,約繳幾個月後,因車│
│ │禍受傷導致無法工作,故而毀諾」,主張有不可歸責於│
│ │己之事由云云,則請說明95年協商時,其任職之公司、│
│ │工作之項目及每月可得收入為何?其如何應付每月約三│
│ │萬多元之協商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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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承上,導致聲請人車禍之緣由為何?受傷後有無獲保險│
│ │理賠或侵權行為人之賠償?如是,理賠之保險公司或賠│
│ │償之侵權行為人為何?(姓名、住址)又各該理賠或賠│
│ │償之數額為何?請檢附證據說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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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聲請人據「合群骨科診所」診斷證明書,證明伊於車禍│
│ │後,自95年11月13日起至103 年3 月21日止,進行門診│
│ │治療117 次,復健509 次;惟參其「聲請前兩年內必要│
│ │支出」欄所載,卻無該項就診之固定支出,請說明原因│
│ │為何?另請提出其自95年11月13日起至103 年3 月21日│
│ │止,歷次於合群骨科診所就診之時間及費用紀錄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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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參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101 年4 │
│ │月至103 年3 月間以打零工(雜工)為業,每月可得薪│
│ │資約12,000元,二年期間所得總額288,000 元云云,是│
│ │請說明其打零工之工作內容分別為何?又於上開期間內│
│ │分別聘僱其擔任雜工之僱主為何?(請依照時間順序,│
│ │表列各階段僱主之姓名、連絡電話、地址、工作項目及│
│ │其各時期之收入數額)此外,聲請人主張每月可得薪資│
│ │12,000元,近兩年收入總額288,000 元之依據、計算方│
│ │式為何?請說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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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提出聲請人、游○○游○○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 │資料表,暨聲請人子女近二年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綜合所│
│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 │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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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陳報聲請人子女目前工作情形,包括任職單位、地址、│
│ │負責人姓名、每月工作日數、每日工作時數,以及每月│
│ │可得收入總額;另檢附薪資單、薪資袋、薪資轉帳等收│
│ │入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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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提出聲請人子女每月領有殘障補助每月4,700 元之轉帳│
│ │紀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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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聲請人自己有無請領得老人津貼、低收入戶補助、租屋│
│ │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分別得請領之數額為│
│ │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又不能請領該相│
│ │關社會扶助(即不核准),若係因資格不符,則其欠缺│
│ │請領資格之原因為何?請說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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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陳報自98年5 月31日之後,聲請人歷次租用房屋支付租│
│ │金之契約書、繳費證明等文件到院,並說明除聲請人外│
│ │,尚有何人同住於該租屋處?聲請人負擔3,000 元之房│
│ │租,其餘租金款項由何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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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提出足以佐證每月「交通費」、「生活雜支」之相關單│
│ │據、文件到院,並說明其估算「交通費」、「生活雜支│
│ │」每月分別為500 元之依據及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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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電話費200 元,惟參其出據之遠傳│
│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費用繳款,繳費義務人為游○○
│ │、繳款金額為503 元,均與其所述情節不同,請說明聲│
│ │請人是否確有該筆支出?有何支出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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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聲請人表示其子女之扶養義務人有2 人,伊每月扶養游│
│ │○○5,000 元、游○○3,000 元云云,則請說明另一名│
│ │共同扶養義務人,每月負擔之扶養金額為何?又聲請人│
│ │子女有何受扶養之必要?其酌定每月扶養游○○5,000 │
│ │元、游○○3,000 元之依據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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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表列所有以聲請人│
│ │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公司」│
│ │、「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保險│
│ │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以│




│ │上均須檢附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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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承上,若聲請人已將保單質借,則質借之時間、金額分│
│ │別為何?請佐以相關文件說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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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若本院否准其更生聲請,請說明對其影響為何?有何裁│
│ │定開始更生之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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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又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
│ │?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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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