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3年度,89號
PCDV,103,消債更,89,2014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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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89號
聲 請 人 林黎花
代 理 人 陳雅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附件:
一、請繳納郵務送達費68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人,連同 債務人,合計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1+1)× 34×10=680元。
二、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 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 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 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三、請補正提出聲請人之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 正本、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正本(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最新 之101年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正本陳報到院。
四、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街 00號5樓房屋?請提出最新一期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原聲 請狀所附之房屋租賃契約並無任何承租人之簽蓋章,且租賃 期限僅至民國100年10月30日)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同 時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得分擔 家庭必要生活費用支出?
五、本件據聲請人陳報目前無工作,收入情形僅為兒子每月給付 約13,500元作為生活費用支應之來源等語,請補正陳報相關



資料以釋明(聲請人應盡可能提出各項具體證明文件釋明之 ,如收入切結證明書、轉帳帳戶之郵政存簿儲金簿節錄頁等 文件釋明之,並說明最近六個月之收取方式,如現金袋或轉 帳匯款憑證,以及聲請人兒子每月於何時給付等;並應提出 聲請人兒子之地址、聯絡電話等據實向本院陳報)。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福利補助津貼,如老人年金、低 收入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例如轉帳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七、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 負擔伙食費3,000元、交通費300元、健保費659元、水費200 元、電費300元、瓦斯費877元、電話費300元、日常生活支 出1,000元、房屋租金7,000元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 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 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 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說明聲請人配偶及父母目前之工作收入情況如何?並請提 出其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清單(明細)、100暨101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及全 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是否得與聲請人共同分擔必 要支出生活費用?
九、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 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 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 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 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一○、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 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一一、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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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