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謝孟蓓
代 理 人 林心榆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瓐姍
附件:
一、預納郵費新臺幣(下同)68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2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1+1) ×34×10=680) 。
二、聲請人目前債務總金額為5,823,000 元,請詳加說明目前為 止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 (請詳列金額、日期及償還對象等) ?債務發生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是否仍具可變賣之 價值?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有不能清償或有 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 務,是以請債務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人並應具 體說明協商不成立之原因。
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聲請人提 出更生清償方案(需含預擬每月還款金額、年限、預計總還 款金額及其占總債務之成數等)。另應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 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若為存摺影本 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 以資證明)。
五、請提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 整影本、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 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 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 出保險契約影本。
六、本件聲請提出日期為103 年4 月22日,請就更生聲請前2 年 內(101年4 月22日至103 年4 月21日) 之財產、收入(含薪 資、津貼、獎金、政府補助及其他一切實質收入,若有領取 則補助金額為若干)及必要支出列表說明其項目、金額及內 容。其中有關聲請前2 年內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 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 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 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本項不得僅以概括、 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七、請聲請人提出被扶養人(即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及父母)及 應分擔扶養義務人(即聲請人之配偶、兄弟姊妹)之101 年 度起迄今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八、據聲請人於更生聲請狀自陳,目前任職於資通電腦股份有限 公司,101 年度及102 年度各領有445,400 元之所得總額, 請聲請人陳在所任職務及職稱,並提出相關之在職證明。九、請聲請人提出包含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父母之戶籍謄本。 (記事不得省略)。
十、聲請人應具體釋明係基於何種法律關係居住於現址?若為租 賃關係,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完整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繳 款證明文件,如承租人非聲請人本人,亦請說明其間之身分 關係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