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黃仁義
代 理 人 陳志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4 月10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以 尚有附表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 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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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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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380 元,即按債權人│
│ │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
│ │:(6 +1) ×34×10=2,3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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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聲請人以債權人清冊稱其債權種類為「信用卡」,債權│
│ │之發生原因均稱係「入不敷出」云云;惟據聲請人「財│
│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記載,伊聲請更生前二年,每│
│ │月收入約25,000元,每月必要支出18,577元,計每月仍│
│ │可餘6,423 元,似無入不敷出情節,請說明究何生活開│
│ │銷,致其須藉使用信用卡方式負擔?又其何時開始利用│
│ │該金融工具支付債務?累積至目前之債務是否為奢侈浪│
│ │費所致?請說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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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 │」,而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解決債務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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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聲請人表示以打零工賺取薪資所得,每月收入約25,000│
│ │元等語,則請依照時間順序陳報自103 年1 月起至陳報│
│ │月止,分別邀請其打零工之僱主姓名(或公司名稱)、│
│ │連絡電話、地址、工作項目及各聘僱期間之收入數額;│
│ │並說明聲請人得出每月收入25,000元之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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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參其租金、水、電、瓦斯費用均由配偶與之各負擔二分│
│ │之一,試說明聲請人配偶如何與其分攤上開費用?如其│
│ │配偶有工作收入,請陳報聲請人配偶姜羿安目前工作情│
│ │形,包括任職單位、地址、負責人姓名、每月工作日數│
│ │、每日工作時數,以及每月可得收入總額;另檢附薪資│
│ │單、薪資袋、薪資轉帳等收入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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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承上,陳報聲請人配偶姜羿安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 │查詢清單、近兩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由財團法人金│
│ │融聯合徵信中心所製作之「債權人清冊」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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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提出足以佐證其每月支出「交通支出1,500 元」、「租│
│ │金6,000 元」、「水、電、瓦斯1,500 元」、「勞健保│
│ │2,577 元」、「電話費、衣物等日常生活支出1,000 元│
│ │」之相關單據、文件到院。另為徹底檢示聲請人收支狀│
│ │況,前開「水」、「電」、「瓦斯」、「勞保費」、「│
│ │健保費」、「電話費」、「衣物支出」等項目,均應分│
│ │開陳列支出數額,故請全部重新陳報其每月生活必要支│
│ │出項目及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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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上開租金支出之證明文件,應陳報聲請人近兩年租用房│
│ │屋支付租金之契約書、繳費簽收證明等,並說明除聲請│
│ │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租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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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陳報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到院。(記事不得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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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
│ │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
│ │、轉帳證明文件;又不能請領該相關社會扶助(即不核│
│ │准),若係因資格不符,則其欠缺請領資格之原因為何│
│ │?請說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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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表列所有以聲請人│
│ │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公司」│
│ │、「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保險│
│ │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以│
│ │上均須檢附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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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承上,若聲請人已將保單質借,則質借之時間、金額為│
│ │何?請佐以相關文件說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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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若本院否准其更生聲請,請說明對其影響為何?有何裁│
│ │定開始更生之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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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又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
│ │?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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