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張佑誠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4 月9 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以 尚有附表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 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
│項目│內容 │
├──┼────────────────────────┤
│ 1 │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00 元,即按債權人│
│ │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
│ │:(4 +1) ×34×10=1,700 。 │
├──┼────────────────────────┤
│ 2 │聲請人以債權人清冊稱其債權種類為「普通債權」,就│
│ │債權之發生原因則稱係「信貸、債權轉讓」云云,然究│
│ │竟係何生活必要支出,致其須藉信貸方式支付?其何時│
│ │開始利用信貸方式支付債務?目前以信貸方式貸出之款│
│ │項餘額為何?在未使用信用貸款之後,其如何支應所稱│
│ │之生活必要開銷? │
├──┼────────────────────────┤
│ 3 │承上,請提出聲請人歷次向債權銀行申請貸款之「申辦│
│ │信用貸款之契約書」及貸款之「入帳轉帳紀錄」等文件│
│ │到院。 │
├──┼────────────────────────┤
│ 4 │若依匯豐(台灣)商業銀行提出之還款方案,聲請人每│
│ │月除須還款6,273 元予債權銀行外,每月另須清償予資│
│ │產管理公司之數額為何? │
├──┼────────────────────────┤
│ 5 │提出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製作之「綜合信用│
│ │報告表」。(注意:與聲請狀所附之債權人清冊不同)│
├──┼────────────────────────┤
│ 6 │聲請人主張之債務總金額雖達1,459,112 元,但其名下│
│ │資產總價值776,950 元,且年僅34歲(69年生)、近二│
│ │年有任職於多利工程有限公司之工作收入,是否確有所│
│ │稱「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情事?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
│ │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而須透過消費者債務│
│ │清理條例解決債務問題? │
├──┼────────────────────────┤
│ 7 │陳報自103 年3 月起至補正當月止,聲請人每月薪資收│
│ │入數額及相關薪資單、薪資轉帳紀錄等文件。 │
├──┼────────────────────────┤
│ 8 │參以聲請人提出之多利工程有限公司現金收據,其日薪│
│ │固為1,600 元,但一個月至多工作15天,少則僅工作11│
│ │天,請說明其未受多利工程有限公司雇用之時日(即其│
│ │餘未工作日數),其如何利用?是否另受雇於其他公司│
│ │或另覓兼職其他工作?若否,原因為何?如是,請一併│
│ │陳報近二個月,其於多利工程有限公司以外之工作收入│
│ │。 │
├──┼────────────────────────┤
│ 9 │補正聲請人承租臺北市士林區重慶北路房屋之建物登記│
│ │謄本及陳報出租人住所、連絡電話。 │
├──┼────────────────────────┤
│ 10 │提出聲請人近二年承租房屋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全文│
│ │到院;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租屋處?又│
│ │聲請人母親、兄長張志偉目前居住在何處? │
├──┼────────────────────────┤
│ 11 │請分開陳報其每月支付「水」、「電」費用之數額,並│
│ │再提出103 年2 月至4 月之水、電費繳費單、收據等相│
│ │關文件。 │
├──┼────────────────────────┤
│ 12 │陳報其每月支出「生活雜支」之項目及各別花費數額,│
│ │並提出足以佐稱計每月支出生活雜支1,000 元之繳費單│
│ │、費用單據等證明文件。 │
├──┼────────────────────────┤
│ 13 │陳報張志偉及徐香蘭近二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 │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
│ 14 │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
│ │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
│ │、轉帳證明文件;又不能請領該相關社會扶助(即不核│
│ │准),若係因資格不符,則其欠缺請領資格之原因為何│
│ │?請說明之。 │
├──┼────────────────────────┤
│ 15 │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表列所有以聲請人│
│ │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公司」│
│ │、「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保險│
│ │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以│
│ │上均須檢附證明文件) │
├──┼────────────────────────┤
│ 16 │承上,若聲請人已將保單質借,則質借之時間、金額分│
│ │別為何?請佐以相關文件說明之。 │
├──┼────────────────────────┤
│ 17 │若本院否准其更生聲請,請說明對其影響為何?有何裁│
│ │定開始更生之必要? │
├──┼────────────────────────┤
│ 18 │又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
│ │?參匯豐(台灣)商業銀行出具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
│ │書,以因聲請人「無法無擔任何還款條件」致協商不成│
│ │立等語,請就此表示意見,並說明就其所提更生方案有│
│ │何履行之可能性?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