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3年度,64號
PCDV,103,家訴,64,201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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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64號
原   告 錢劉美枝
      錢庭發
被   告 林錢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8 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4月1 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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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