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214號
PCDV,103,司聲,214,2014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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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蘇雄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益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命相對
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倘債權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同一事實起 訴者,債務人已無聲請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法院應駁回 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聲請人與相對人安益國際展覽股份有 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業經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13號裁 定准予在案。相對人安益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擔保後 ,於新台幣(下同)276萬元範圍內,對聲請人財產聲請假 扣押執行,現經本院103年度司執全字第106號執行事件受理 中。惟迄今相對人安益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迄未起訴,爰 依法聲請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安益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間假 扣押裁定事件,業經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13號裁定命相 對人安益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而於276萬元範圍內 准予假扣押在案。聲請人雖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安益國際 展覽股份有限公司於一定期間起訴。惟相對人安益國際展覽 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3年3月3日就假扣押之原因事實對 聲請人提起償還職業災害補償金訴訟,並經本院103年度勞 訴字第23號受理在案,此有起訴狀繕本附卷可稽。是相對人 安益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就假扣押保全之原因事實已提起 訴訟。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依上開說明,應予 駁回。
四、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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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益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