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18號
PCDV,103,司聲,18,20140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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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李水標
相 對 人 杜華
相 對 人 朱純環
相 對 人 朱桂華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杜華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叁拾伍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朱純環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伍佰叁拾肆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朱桂華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肆佰伍拾叁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陸佰肆拾柒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訴訟 費用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 77 條之25所定之費用在內。而揆諸同法第77條之23第1項後 段其他進行訴訟必要費用之概括規定,是相關費用是否屬於 訴訟費用,當以是否係進行訴訟所必要之費用為據。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經本院100年度 訴字第1374號判決命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杜華負擔7分之2,由 相對人朱純環朱桂華負擔7分之2,餘由聲請人負擔。反訴 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即相對人杜華負擔10分之1,餘由反訴 原告即聲請人負擔。聲請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並追加相 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被告;相對人杜華則提起附帶上訴 。嗣經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594號判決命第一審訴訟 費用,關於本訴部分如附表所示;反訴部分,由聲請人負擔 50分之7,餘由相對人杜華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 訴部分(含追加之訴部分)如附表所示;附帶上訴部分,由聲



請人負擔5分之1,餘由相對人杜華負擔確定在案,此經本院 調卷核閱屬實。從而,聲請人、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確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
│當事人 │ 第1審本訴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第2審上訴(含追加之訴) │
│ │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
├────┼──────────────┼────────────┤
│杜 華 │ 129.78÷319.33÷2≒0.2 │ 同左 │
├────┼──────────────┼────────────┤
朱純環 │83.21÷319.33×2/3÷2≒0.05 │ 同左 │
├────┼──────────────┼────────────┤
朱桂華 │83.21÷319.33×1/3÷2≒0.08 │ 同左 │
├────┼──────────────┼────────────┤
│財政部國│ 無 │106.34÷319.33÷2≒0.17 │
│有財產署│ │ │
├────┴──────────────┴────────────┤
│備註:第1審本訴及第2審上訴(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負擔,依民事訴訟│
│ 法第80條之1規定,命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1/2後,其餘部分再│
│ 依當事人被通行土地面積占全部通行面積比例核算。 │
│ │
└────────────────────────────────┘
計算書:
┌────────┬─────────────┬─────────┐
│ 項 目 │ 金額(新台幣) │ 備 註 │
├────────┼─────────────┼─────────┤
│本訴部分 │ │ │
├────────┼─────────────┼─────────┤
│第一審裁判費 │9,690元(聲請人原繳納 │ 聲請人預繳 │
│ │17,335元,惟已退還溢繳 │ │
│ │7,645元) │ │
├────────┼─────────────┼─────────┤
│第一審第一次鑑定│ 46,500元 │ 聲請人預繳 │
│費 │ │ │
├────────┼─────────────┼─────────┤




│第一審第二次鑑定│ 29,500元 │ 聲請人預繳 │
│費 │ │ │
├────────┼─────────────┼─────────┤
│第二審裁判費 │14,535元(聲請人原繳納 │ 聲請人預繳 │
│ │26,020元,惟已退還預繳 │ │
│ │11,485元) │ │
├────────┼─────────────┼─────────┤
│第二審鑑定費 │ 30,445元 │ 聲請人預繳 │
├────────┼─────────────┼─────────┤
│反訴部分 │ │ │
├────────┼─────────────┼─────────┤
│反訴裁判費 │ 7,380元 │相對人杜華預繳 │
├────────┼─────────────┼─────────┤
│附帶上訴裁判費 │ 1,830元 │相對人杜華預繳 │
├────────┴─────────────┴─────────┤
│說明: │
│一、第一審訴訟費用: │
│ ①相對人杜華應負擔:17,138元 │
│ 計算式:(9,690元+46,500元+29,500元)×0.2=17,138元 │
│ ②相對人朱純環應負擔:4,285元 │
│ 計算式:(9,690元+46,500元+29,500元)×0.05=4,285元 │
│ ③相對人朱桂華應負擔:6,855元 │
│ 計算式:(9,690元+46,500元+29,500元)×0.08=6,855元 │
│ ④聲請人應負擔:57,412元 │
│ 計算式:85,960元-17,138元-4,285元-6,855元=57,412元 │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 │
│ ①相對人杜華應負擔:8,996元 │
│ 計算式:(14,535元+30,445元)×0.2=8,996元 │
│ ②相對人朱純環應負擔:2,249元 │
│ 計算式:(14,535元+30,445元)×0.05=2,249元 │
│ ③相對人朱桂華應負擔:3,598元 │
│ 計算式:(14,535元+30,445元)×0.08=3,598元 │
│ ④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負擔:7,647元 │
│ 計算式:(14,535元+30,445元)×0.17=7,647元 │
│ ⑤聲請人應負擔:22,490元 │
│ 計算式:44,980元-8,996元-2,249元-3,598元-7,647元= │
│ 22,490元 │
│三、反訴部分之訴訟費用: │
│ ①聲請人應負擔:1,033元 │
│ 計算式:7,380元×7/50=1033元 │




│ ②相對人杜華應負擔:6,347元 │
│ 計算式:7,380元-1,033元=6,347元 │
│四、附帶上訴部分之訴訟費用 │
│ ①聲請人應負擔:366元 │
│ 計算式:1,830元×1/5=366元 │
│ ②相對人杜華應負擔:1,464元 │
│ 計算式:1,830元-366元=1,464元 │
│五、總計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
│ ①聲請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為81,301元,扣除預繳部分130,670元, │
│ 聲請人繳納超出其所應負擔之49,369元 │
│ ②相對人杜華應負擔訴訟費用額33,945元,扣除預繳部分9,210元, │
│ 相對人杜華應給付聲請人共24,735元 │
│ ③相對人朱純環應負擔訴訟費用額共6,534元。相對人朱純環應給付 │
│ 聲請人6,534元 │
│ ④相對人朱桂華應負擔訴訟費用額共10,453元。相對人朱桂華應給付│
│ 聲請人10,453元 │
│ ⑤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給付聲請人7,64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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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