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696號
聲 請 人 游淑女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游萬春有無第一順位繼承人(即子孫輩),
若有則應一併補正第一順位繼承人全體(包括尚存或已殁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游萬春之第二順位繼承人游金等、游陳阿匏之載
有死亡事實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