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0年度,1613號
TPDM,90,簡,1613,2001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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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一六一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
四二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並補充及更正如下:甲 ○○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聘僱自己合法申請惟許可業已失效之外國 人 ALCOBENDAS MILAGROS GAYON一人,在臺北市○○區○○路一四三巷六三號住 處,從事看護工作,迄九十年三月一日,為警在臺北市○○○路天主教堂前查獲 。
二、證據:(一)被告甲○○警偵訊時之自白。(二)證人 ALCOBENDAS MILAGROS GAYON警訊中之證詞。(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十月七日臺八十九勞職 外字第0七一九四八三號函、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撤銷外國人名冊。(四) ALCOBENDAS MILAGROS GAYON之護照、居留外僑作業外勞詳細資料表、外僑居留 口卡各一紙。(五)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員山榮民醫院雇主申請聘 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 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 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 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靜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春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
雇主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聘僱或留用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未經許可聘僱或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四、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一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二人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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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