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842號
債 權 人 涂恩銘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梁嘉慶、黃富枝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 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 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梁嘉慶、黃富枝發給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14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更正匯 票抬頭,債權人已於103 年3 月20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 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