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410號
PCDV,103,司促,15410,201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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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41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債 務 人 洪福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肆仟捌佰肆拾陸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三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三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捌仟伍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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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