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41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債 務 人 洪福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肆仟捌佰肆拾陸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三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三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捌仟伍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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