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397號
債 權 人 大地十六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秀香
債 務 人 侯彩雲
債 務 人 駱文國
一、債務人侯彩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肆仟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駱文國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