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362號
PCDV,103,司促,15362,201404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36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王益登即王宗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伍仟壹佰捌拾柒
  元,及其中叁萬壹仟柒佰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