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261號
PCDV,103,司促,15261,2014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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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26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劉政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零玖佰捌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劉政揚於民國98年6 月2 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
  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3 年4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 年4 月12日止未受償
  之循環利息3059元及費用18350 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
  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
  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
  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
  % 計算遲延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
  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
  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526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政揚 543│自民國 10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739572│0000000000│04月 13日  │      │       │
│  │元  │100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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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