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168號
PCDV,103,司促,15168,201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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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168號
債 權 人 貝立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菅波剛
債 務 人 群豐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美菊
債 務 人 王裕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貳拾叁萬貳
  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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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貝立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豐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