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122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黎念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玖佰玖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違
約金延滯一個月計付新臺幣( 以下同) 叁佰元,延滯二個月
計付柒佰元,延滯三個月(含)以上計付壹仟貳佰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黎念明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二日止,尚積欠如
下消費款:( 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11,535元整。( 二) 利
息計算:新臺幣1,257 元整。( 三) 違約金:新臺幣1,200
元整。( 四) 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 :新臺幣0 元整。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
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四月十二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
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