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082號
PCDV,103,司促,15082,2014042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08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務 人 呂姚秋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壹佰叁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
  自民國(下同)95 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
  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
  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 緣債務人呂姚秋香於民國92 年3月 間與聲請人訂立
  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
  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
  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9
  .71 (日息萬分之5.4) 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
  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 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
  手續費新臺幣400 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
  手續費新臺幣500 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
  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
  民國103年4月3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66,855 元
  及利息暨違約金95,277元。
  (三)狀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
  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508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呂姚秋香 │民國103年4月│清償日止  │日息萬分之5.4 │
│  │66855 │     │4日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呂姚秋香 │民國103年4月│清償日止  │延滯第一個月當│
│  │66855 │     │4日     │      │月計付逾期手續│
│  │元  │     │      │      │費新臺幣300元 │
│  │   │     │      │      │,延滯第二個月│
│  │   │     │      │      │當月計付逾期手│
│  │   │     │      │      │續費新臺幣400 │
│  │   │     │      │      │元,延滯第三個│
│  │   │     │      │      │月(含)以上當月│
│  │   │     │      │      │計付逾期手續費│
│  │   │     │      │      │新臺幣500元, │
│  │   │     │      │      │延滯連續三個月│
│  │   │     │      │      │以上(含)者,其│
│  │   │     │      │      │應付之逾期手續│
│  │   │     │      │      │費,以三個月為│
│  │   │     │      │      │上限。    │
└──┴───┴─────┴──────┴──────┴───────┘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