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948號
PCDV,103,司促,14948,201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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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94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汪雨薇
債 務 人 汪榮華
債 務 人 陳秋月
一、債務人汪雨薇汪榮華陳秋月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貳萬玖仟叁佰叁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汪雨薇前就讀能仁家商邀同債務人汪榮華
     陳秋月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共6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2,547元,約定
     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含休退學) 或服義務兵
     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
     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
     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
     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汪雨薇自0000000 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29,334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
     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汪榮華陳秋月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14948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汪雨薇、汪│自民國102年1│至民國103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29334 │榮華、陳秋│0月01日起  │4月07日止  │八三     │
│  │元  │月    ├──────┼──────┼───────┤
│  │   │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4月08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汪雨薇、汪│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9334 │榮華、陳秋│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月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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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